【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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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根据我国《xx法》和《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会计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具有重要的管理意义和经济效益,对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地实现财务控制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中心,分别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制度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制度背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密切相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主要是由主导和决策,财务管理模式相对封闭和封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必须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从主导转变为规范运作。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恰逢其时。
制度目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保障财务安全和提高财务效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制度完备的会计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务收入。
制度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财务核算是会计制度的基础,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净资产等各项会计核算要素。财务报告是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类财务报表。财务是会计制度的保障,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机制,对财务活动进行和。财务风险管理是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制定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实施方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培训、指导和。通过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熟练掌握会计制度的要求,并按照会计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会计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指导,帮助其建立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确保其财务活动合法、规范和真实。
总结而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支撑。它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加财务收入和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化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和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积极推动制度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篇】摘要:
伴随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用也逐渐步入发展的轨道。“权责”,这个字眼代表的便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则是指在本阶段已经发生的支付或流出。因此,所谓权责发生制,其实就是指无论资金是否已经收取或支出,都已产生相应的责任,应该加入本阶段对资金的统筹中。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运用,能够清楚的确定资金的流动,了解每个阶段的盈亏,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更加明朗,便于会计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
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权责发生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大大提升了资金流动的统筹效率,让各个阶段资金的流入或流出更加清晰明了。便于会计对每个阶段的效益做出总结,更好的对下一阶段所获的收益进行预算,降低资金亏损的风险,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应用更是如此。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性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具有先决性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顺应时代的发展,而且对行政事业的单位改革制度的要求也是有其积极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具有先决性的意义,而权责发生制的实现基础是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假设,并在此基础上归属不同期间的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权责发生制能在借助付款、收款、预支等项目进行具体的记录。虽然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有所不同,但是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也存在其实质中。这就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相关单位及会计者行为具有一致性
首先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方面来看,我国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具有一致性。事业单位因为需要运营,所以其必须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互相沟通联系,而这些相关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的。这样不仅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业务处理准确性的提高,同时,也有助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实施权责发生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广大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探讨并推广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有效运用。
(三)权责发生制比收付实现制更加完善
收付实现制跟权责发生制比起来,其在资产会计科目上是有纰漏的,例如收付实现制在固定资产方面始终以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原始价值为计入值,在使用过程中是存在损耗的,当然就会出现账目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合的现象。这就不利于相关单位部门对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而权责发生制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固定资产中进行计提折旧,而在负债方面则是确认所有已经形成的负债并且按期计息。因此,根据实践证明,权责发生制在累计账目和首付款等方面更有准确性和依据性。所以不得不说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运用中是如此的强大。
二、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运用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行政管理相关制度
目前,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相关制度还不算完善,例如现阶段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评估标准低下、滞后,相关单位对资产的处置没有做到规范性的实施、账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这些都对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实施产生了极大地影响。因此,在权责发生制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完善相应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会计工作具体操作内容,遵循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这样才能有序进行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有效运用。当然,只有单方面的操作是行不通的,还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积极配合,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了解相关的制度规则,充分认识权责发生制实施的价值,摒弃不良思想,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中去,为完善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运用尚未成熟,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全面发展权责发生制尤为重要。行政事业单位对权责发生制的认知十分模糊,在发展权责发生制的同时,首先要明确其所代表的含义,才能让其按照预定的方向稳定发展。如今在权责发生制发展的路上还具有很多阻碍,如相关法规不完善,会计人员不严谨,账目流入流出不符等。因此要想全面发展权责发生制,还要完善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权责发生制全面发展。
(三)建立评价总结体系
建立评价总结体系是对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成功运用的有效手段。权责发生制的存在是为了让资金的流动更加透明化,使相关从业人员清楚地明白每一季度的盈利或亏损。针对每一阶段工作完成,进行评价总结是相当重要的。通过评价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下一阶段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预算,合理的支配资金,做到可持续发展。建立评价总结体系的另一目的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会计人员在实行权责发生制时,要对很多方面的资金流入或流出进行统筹。单位应该定期对会计人员工作进行评价,并适当的给予奖励,这是对其工作的认可,有效的增强了其工作动力。会计人员工作激情饱满,更有利于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实行。
三、结束语
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运用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其有效的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流动的了解,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更加准确。在权责发生制的有效施行下,相关会计人员能够详细对每一阶段的资金进行总结,清楚的明白本阶段的盈亏情况。这样会计人员才能对下一阶段资金的流动进行预算,做到心中有数。权责发生制顺应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业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要注重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发展,并将其有效的推广到其他相关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篇】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相关定点饭店的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 别 每人每天
副省级人员 600元
厅(局)级人员 300元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150元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标准住宿。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境内执行公务不补助伙食费;到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外出差,但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内执行公务的,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单位未安排公务用车的,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市驻外办事机构)一律按当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成财行[199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篇】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不管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管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它已经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核算、预算控制、信息纰漏以及成本核算的各个方面的需求,中国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结合自身实际,笔者在分析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给相关部门带来一定的借鉴。
一、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体制经历了诸多改革,随之而来的,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它深入到了人们生产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以及相关的部门预算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财政和预算管理的需要,严重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二) 采用收付实现制后会计核算出现的问题
收付实现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经常采用的一种会计核算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单位结合了权责发生制,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除财务收支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揭露,久而久之,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笔者指出,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后会计核算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首先,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不能有效、完整的反映资产以及负债的实际价值。不管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还是对外投资,都没能表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其次,就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缺乏有关成本核算方面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控制以及成本管理;最后,每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会计报表,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只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并不能完整的反映。
(三) 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不断深入,在很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已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资金关系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社会上,会有更多的资金允许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正是这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得行政事业单位会不断出现新的业务,为此,我国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四) 基建会计游离于财务会计核算之外
基建会计是指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它是会计的重要组成部份。值得重视的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还没有有效的与整个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既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也不利于我国预算体制的改革。
二、改进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思路
结合自身实际,笔者指出,相关的思路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预算以及国库制度等的改革,要在明确财务规则修订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以及财务管理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在使用收付实现制的同时,要适当的引入权责发生制。这能够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负债的管理,也能够很好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再次,要能够有效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做到在积极调整会计报表内容的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稳妥的推进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使用。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面而言
完善会计制度的相关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收付实现制方面,从这些方面出发,既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中国的腾飞。首先,要积极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传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人们通常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新时期,人们指出要及时的引入权责发生制,要不断改变收付实现制统帅全局的局面,要能够实现收入、费用以及成本的准确确认,要使收入成本有一个很好的配比,这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其次,要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相关的核算方法,就必须增设“在建工程”以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会计科目,相反的,要取消比如“固定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会计科目,当然,还有其他必须增设的科目,比如“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最后,做好有关基金的改革工作。专用基金,简单的说,就是净资产,只是这种净资产受到了某些因素的限制,本文指出,应将计提修购基金列入结余分配中去。
(二)就会计方面而言
一直以来,人们都在研究,保障会计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是什么?相关研究表明,它是强有力的会计控制制度,如果没有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只能是阻碍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当然,在会计控制中,必不可少的还有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内部会计制度的完善,人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措施,希望能给相关工作者一定的借鉴。首先,内部控制必须遵循xx法的`要求,只有结合本单位、本的业务性质特征,才能明确各有关工作者的职责,才能做到提高业务效率的同时做到责任到人,最终真正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控制和控制作用;其次,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违法法律法规的会计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就会阻碍相关单位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牵制制度。不管你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才能杜绝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的走人情、靠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三)就法律规范方面而言
法律是保障会计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要想真正意义上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还要重视一下几点问题:首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真正意义上的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怎样保证会计人员的权益呢?
本文指出,必须以法治作为经济工作的支柱以及经济活动的准则,就财务部门而言,可以建立相关的会计人员举报制度,可以设立举报中心,对于被举报的人员,也要积极的去调查,在查相之后给予他人一定的惩戒;其次,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行政事业单位外部工作必须受到一定的以及管理。就国家机关、审计单位而言,应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力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等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五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xx法》和其他有关法律、xx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大会、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补贴接受者的各种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六篇】一、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基本属性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性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因为不参与市场的竞争,且纳税人资金的使用情况往往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日常性工作完成,这样一来则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问题受到影响。尤其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面临的挑战更多,如果仍旧采取传统的模式则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往往会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还存在诸多缺陷,其一是缺乏先进的会计制度改革观念。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在运行中存在诸多缺陷,加强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了时代所赋予的要求,但是在改革中其成效较小,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观念比较落后,部分会计人员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且会计人员综合素养比较差,导致会计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其二是从会计人员角度分析,因为会计人员的素养比较低,甚至出现了老龄化现象,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这样则会导致核算不准确,财务数据疏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新预算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1.新预算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工作产生影响
毋庸置疑,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主要是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时期需要构建全新的会计制度,并且要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演变为非盈利性质的会计工作,如此才能为社会提供帮助。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积极引入财务管理的责权发生制管理方式,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并且也与国际接轨。当然,值得注意的一点则是需要依照我国的国情,还要将引入的国外经验与我国会计元素进行融合,从而更好的适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
2.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预算会计产生影响
在新预算会计制度推行之后,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改革成为了主要内容,且主要是将部门的收入以及支出的情况进行真实反映,且包括了预算资金。此外,在部门预算改革之后还需要将其中所涉及到的预算收支情况归纳到部门预算之中,从而实现对部门预算会计科目的重新整理。另外,还将部门之中各项支出的技术的编制方式去除,严格按照预算年度的主要因素实现对每一个科目、每一笔款项的预算。
3.采购制度对会计工作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在我国行政事业之中采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且关系到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采购不仅需要财政预算资金的支出,甚至还需要其它方面的资金支出。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因为所有的.支出款项都有门统一管理,这样一来则会导致预算单位的资金会朝着门进行流动。另外在采购中,对于已经列入到采购计划中物品项目,均离不开部门的集中采购,且这种采购往往需要通过国库进行集中支付。但是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采购的力度越来越大,其采购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会产生影响。
三、新预算会计制度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发展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新预算会计制度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面临机遇与挑战,且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面对这种发展趋势需要制定相关的对策,如此才能真正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的有序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所谓的权责发生制主要是指将企业的收入严格按照现金收入以及未来现金收入的债务情况加以计算,从某个角度分析,这种计算模式是非常科学的,能够潜移默化的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第二,要加强对预算报表的创新变革。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当前事业单位制度会将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进行整合,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利用率降的比较低。在此发展背景下,加强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预算报表的改进,并且积极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其中,根据实际的情况增加现金流量表,从根本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真实有效。第三,要加强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管理,因为在预算会计制度的应用中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存在非常多的缺陷,所以需要加强管理,构建会计集中核算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知识能力,保证财务清晰度,提高预算会计的科学性与全面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预算会计制度已经成为了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体系中不容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带来了发展要求,在这一发展背景下,需要跟随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新预算会计制度的认识与了解,保证预算会计改革能够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序发展,实现会计工作与国际会计的相互接轨。当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加强分析,针对性的提出有效的措施,真正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创新发展,实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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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xx,09:63-64.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七篇】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对资产的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设资产岗位,负责对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按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同步建立使用台帐,各部门必须设立一名兼职的资产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综合部资产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部(资产)审核,综合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并加注意见,如需采购,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物资采供部或综合管理部采购人员采购。
第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采供部和综合管理部依据《物品采购申请表》联合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发放: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相关人员和行政副总审批签字后办理,领用人必须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认是否超标并加注意见,领用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分别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 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确部门使用管理责任。综合管理部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及时登记资产管理台帐。部门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转移的,须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综合部资产依据《低耗品出库单》,分设部门台帐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后报废。
第十五条 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3、每季度末,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各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资产交接
1、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根据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篇】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和国家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负责解释。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九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六)加强对非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 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门;
(二)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门;
(四)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整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的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门或者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门或者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
第四十四条 财务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容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按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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