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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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农贸市场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之一。然而,由于农贸市场内人员众多、物品琳琅满目,消防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农贸市场应该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该制度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市场经营者、商户以及市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场经营者要履行管理者的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市场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商户要自觉遵守市场的消防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其次,农贸市场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市场内应设置有明显的消防通道、紧急出口和防火门,确保人员迅速疏散。同时,配备适量的消防灭火器、灭火器具和喷淋系统等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立即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三,农贸市场应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市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市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督促检查,确保商户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并对其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四,农贸市场应建立科学的消防演练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的应急处置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反应、正确应对,保障市场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农贸市场要加强宣传教育。市场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市场工作人员和市民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火灾的危害性,知道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和采取适当的逃生措施。
最后,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组织联合消防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调动消防力量进行扑救和救援,确保市场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灾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资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有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
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和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一、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加强对市场经营户和全体管理人员的日常化xx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设施,掌握消防基础技能。
三、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周围的秩序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车,确保通道畅通。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四个能力”。
七、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扑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九、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门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十、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所属各类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安全xx法》、《xx法》和6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防火安全职责,保证防火安全。
第三条 市场负责人是市场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市场应当建立防火安全组织网络,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各岗位,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防火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xx法规,保障市场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防火工作与市场的租赁、经营、服务、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三)确定各级、各岗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市场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安全员,组织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不少于2次的演练; (六)每季向上级报告防火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安全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事故及处理情况、防火安全管理经验、其它要求等。
第五条 市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分管本市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对市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实施以下防火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市场内部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查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拟订防火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市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防火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对市场员工和聘用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管理市场义务消防队,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市场负责人报告防火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场在取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开业经营。日用工业品市场和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市场是防火安全重点单位。
第七条 市场防火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参加当地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市场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应制订防火安全应急预案,在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市场应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市场防火安全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防火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防火(消控中心)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防火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第十条 工业品市场应严格禁止场内吸烟,在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对场内吸烟者可以制订规定给予教育、处罚。
第十一条 市场应严格动用明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落实监护措施,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市场内商品应有序堆放,禁止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市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大型工业品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市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迅速扑救、尽一切力量减少损失。火灾扑灭后,要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核定损失、查清原因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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