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和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1篇)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以下是懂先生小编整理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1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近年来,和平区高度重视“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在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要领基础上,探索实践符合自身实际的监督方式、工作方法,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区委坚持以上率下,一方面自己扛起责任,一方面狠抓基层责任落实。2017年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5人次,第二三种形态处理28人次,第四种形态处理3人,第一种形态处置人数占总量的84.18%。 (一)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区委每年对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运用“四种形态”作为主体责任考核以及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述职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我区贯彻落实“第一种形态”八种方式工作指南的实施意见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两个文件,细化上级政策解读。 二是抓牢“第一责任人”。每年将全区主体责任述职述廉作为一次单独辅导培训,对如何利用“四种形态”解决消除问题进行面对面指导。由区纪委牵头,定期对各党委(党组)单位开展巡讲,2016年对18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解“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咬耳扯袖不经常、抓班子带队伍不力的党委、纪委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等形式进行问责追责。2017年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2个单位2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实践第一种形态,将其作为核心与灵魂 一是常吹纪律“耳边风”。定期通过“清风和平”公众微信号和《警钟长鸣》期刊等方式进行政策宣教,近年共编发“四种形态”内容刊物3期,2017年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为领导干部咬耳朵、敲警钟。 二是建立三级约谈机制。将“四种形态+两步走”向处科级单位延伸,即:由区级领导与分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属单位党组织对分管干部就有关问题开展约谈,2017年以来,区纪委书记与21名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 三是科学运用“巡察+四种形态”。边巡察边宣介纪律,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既纠正错误观念早抓早管,又动真碰硬查违规违纪,自开展巡察工作以来,解答纠正疑问、误读政策100多个。2017年开展巡察3轮,已完成2轮16个单位的巡察和“回头看”工作,已移送区纪委案件线索34个,立案9件,对被巡察单位提出反馈意见整改85条并抓好督促落实,让纪律与规矩意识在思想上扎根,行动上落实。 四是创新开展主动交代问题专项工作。为干部搭梯子、铺台阶,感召大家向组织说实话、说真话,争取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2016年3月,在全市创新开展限期自查交代违纪问题专项工作,全区12个单位和23名同志主动交代违纪问题49个,全部按第一种形态予以了结,所有按时交代问题的同志都兑现了从轻的政策。 五是探索“先学纪、先学规”工作方法。将第一种形态灵活运用到纪律审查中,组织被调查人在谈话核实前,先学党章党纪党规,特别是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讲政策、讲四种形态,让被调查人既了解党纪党规严肃性,又感受组织教育挽救的苦心,促使主动说明问题,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达到本人心服、组织满意的“双赢”。 (三)运用第二至第四种形态,防止党员干部由前一种形态滑向后一种形态 一是“治微恙”,用足第二种形态。注重解决轻微破纪之后的警戒问题,通过抓早抓小,点刹叫停,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采用“初步核实+主体责任人谈话”方式,及时对违反党的纪律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拉一把”,使轻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知止收手,切断了由“好同志”滑向“阶下囚”的通道。 二是“治重疾”,用实第三种形态。对干部作“最后挽救”,在思想上进行“刮骨疗毒”,让违纪情节严重、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2016年限期自查交代违纪问题专项工作中,对市纪委转办件中涉及的2名同志中的1人采取“断崖式”处理,防止其贻误终生。2017年对3名涉刑涉法人员给予第三种形态党纪处分。 三是治“不治之症”,用准第四种形态。坚持有腐必反,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零容忍,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2016年,区纪委与区检察院联合采取“停职检查+刑事拘留”的“类双规”手段,对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原主任李军违纪违法问题以第四种形态进行处置。2017年首次利用“两规”手段查处了原区卫计委主任李广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刚性约束同时,形成震慑,强化了“不敢腐”氛围。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切实有效抓落实,特别是抓早抓小,常用、用好“第一种形态”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一是不敢担当,不愿担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少数党委(党组)对用好“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应有认识,不愿担责、敷衍了事,甚至认为党委只管“大事”,“小事”推给纪委,甘当“甩手掌柜”,导致有些干部问题被“养大再杀”。 二是避重就轻,点到为止。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等方式,必须敢于瞪眼黑脸,克服人情等因素的困扰。实际中,一些同志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四怕思想,往往不直面问题或对问题点得不深、提得不明、说得不透,“不疼不痒”的教育方式起不到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的积极作用。更有甚者在与干部开展主体责任人谈话中对干部说:“这是纪委让我找你谈的。” 三是功能抵过,瑕不掩瑜。一些党组织在干部使用过程中存在唯业务成绩论的问题,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小毛病护着、捂着、盖着,即使干部出现违纪问题也习惯用过去的工作成绩来抵消处罚,对干部的管理宽、松、软,运用“四种形态”常常流于形式,个别特别“能干”的干部因为小病不治、带病往前走,最终走到破纪破法的地步。 (二)执行能力不强 一是推动工作浮于表面。有的单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行动较快,但“雷声大雨点小”。比如在区委下发第一种形态指导意见后,针对落实“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要求,一些单位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文件、口号落实文件,就是不检查、不监督,摆开花架子,不见真枪实弹。有的单位信访问题集中、干部问题明显,却仍未开展第一种形态的八种处置工作,月月报表皆为零。 二是政策想用不会用。区纪委制定下发运用第一种形态8种方式后,有的单位学习不深、理解片面,单纯认为是每年开开民主生活会,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已。有的单位经常性使用警示教育会、集体谈话等单一方式,一对一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运用较少,重点岗位、重点对象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工作方法不得当。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中,有的单位“直言不讳”,但缺乏“巧妙”的方法,在区别对待谈话对象、把握谈话技巧、找准谈话时机上“功课”做得不足,简单生搬硬套,没有使“被教育人”感受组织的关爱与挽救,更起不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运用效果不理想 一是心存抵触,不服管理。现实案例中,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四种形态”,特别是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反而认为组织管得太宽、某人跟自己过不去,有的当面反驳、消极回应,有的背后搞“小动作”,甚至采取极端行为,久而久之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果。 二是走形式、走过场。从基层工作实际看,有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形式主义”现象。比如,本该查找问题、红脸出汗的民主生活会,开成相互恭维、摆绩显功的表扬会;该由主要领导进行主体责任人谈话的,先撇清关系,强调按上级要求办事,演绎成多次彩排的“完美话剧”,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屡教不改,愈演愈烈。我们查办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中,有的党员干部属于“多进宫”,党组织曾多次反复使用第一种形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但其本人不重视、不整改,顶风违纪、肆意妄为,组织也没有使用从低一级形态向高一级形态转换的“手段”,导致“小病”养大,“破纪”走向“破法”。 三、对策建议 一是抓紧“书记”这个关键少数,建立“书记培养”机制,担好主体责任、当好党组织书记,解决“四种形态”不懂、不会用、不常用问题。按照上到下分级原则,每年由各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培训,从形势任务、政策纪律、工作招法等角度解析如何扛起主体责任、如何落实民主集中制、如何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如何对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如何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如何与干部谈心等重点内容,打造一支想干、能干、会干的书记队伍。 二是盯死干部成长关键环节,建立纵横衔接的干部教育“网状”机制,引导干部时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第一种形态真正运用到日常。以抓早抓小抓前置为原则,横向把住干部入职、提职、调动等关键关口,由各级组织部门对自己管辖干部开展“量身定制”任前教育,比如:对新入职干部重点讲机关制度规矩、如何服从领导等内容,对新任班子成员重点讲如何维护班子团结统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职责等内容,对新任党政一把手重点如何扛起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等内容。纵向抓住系统、行业工作特点,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菜单式”岗位廉政教育,以关键部门、重点岗位干部为重点,在开展一般性党纪党规教育同时,对具有系统、行业特点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廉政风险进行归纳梳理,组织干部学习。通过织紧织密这张干部教育“网”,引导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为干部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护。 三是打破部门职能壁垒,建立全区干部监督数字系统,为管干部、用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搭建信息化监督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将组织、纪检、审计、信访乃至公检法等部门的数字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历史资料共享查询、问题线索在线分析移交等功能,并根据各部门职能特点增加提示预警功能,如针对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情况,自动提出“约谈一把手”、“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组织调整”建议等功能,运用“大数据”提升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实现立体化监督。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由此可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基本内涵 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践根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四种形态”抓住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共性规律,刻画出从破纪到破法、从小病到重病、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为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 把握“四种形态”的政治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更是政治性的安排和考量。政治目标上,根本是为了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政治方针上,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政治要求上,重点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各级党委要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把握“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它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注重提升“四种形态”运用实效 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纪检监察部门应了解掌握所在系统的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 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质量,不能流于形式,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 二是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是建立谈话函询机制。坚持狠抓日常管理,把功夫下在平时,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告诫,让他猛警醒、急刹车、早纠正。 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实践第二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二种形态,对情节较轻的违纪问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置,实现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执纪审查工作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严肃纪律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无情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是严肃纪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第三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三种形态,把握“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范畴,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为抓手,严肃处置严重违纪行为。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应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应从严查处。实践证明,“破法者,莫不由破纪始。”所以,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实践第四种形态。正确运用第四种形态,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是目无党纪,视纪律为“稻草人”、“纸老虎”。因此,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持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惩腐败,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才能形成有力震慑。 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途径 务必打造过硬队伍。实践“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中,我们要切实转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工作要求,坚持把践行“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不断增强“四种形态”运用效果。把“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 务必抓住重点。时机方面,要把重心放在“红红脸、出出汗”上,定期清理反映问题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听到就要过问、有反映就要核实,真正守住守牢第一道防线。对象方面,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内容方面,始终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重点,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 务必改进方式。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强化日常监督,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改进问题线索收集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前哨”作用,主动进行“健康体检”,查找隐患、排查问题;用各种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与巡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扩大监督执纪视野和问题线索收集范围。改进审查方式,充分发挥“轻骑兵”作用,坚持以纪律为尺子,准确研判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恰当运用相应形态处理,做到靶向精准、有的放矢;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更加注重综合效果。 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更好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分类管理,司法体制改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党中央、省委、省高院和市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于XX年X月全面启动。全市两级法院共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X人,实有干警X人,具有法官资格X人。严格按照规定审判人员不超过X,司法辅助人员达X%以上,司法行政人员控制在X%以内的要求,全市法院遴选出员额法官X名,司法辅助人员(含司法警察)X人,司法行政人员X人,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组建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综合审判、执行4个审判执行团队,党务、政务、警务、审务4个服务保障团队,纪检、监察2个纪检监察团队。形成了以审判执行为中心,通过加强服务、保障、管理、监督,实现审判公正高效的最大化。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1、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2、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4、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就形象地描绘了这一过程。抓早抓小,把一些坏苗头、小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未发之时,则会事半功倍,而一旦任其发展起来再处理就会事倍功半并且可能无法控制。“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3、“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三、正视问题,找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的难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全市法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四)请托说情之风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院请托说情之风仍然存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铁规禁令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触碰底线,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司法不廉、道德败坏,几乎每年都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充当诉讼掮客,知法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五)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的管理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二是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六)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不足。一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严重不足,还有弱化的趋势,有的基层法院还未设立监察科,有的只1个纪检监察干部。二是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三是沟通的能力不足。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四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有待加强。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五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有待提升。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牵扯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把握重点,有效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全市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步推进廉政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各项改革措施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一是要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要为有效防控因外部监督弱化带来的廉政风险。要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通过优化巡查方式、强化巡查频次、注重成果运用等措施,提升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水平。要综合运用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法院述职述廉、约请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谈话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职用权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要探索推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设,试行建立上级法院组织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查案的一体化工作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司法腐败案件。 二是要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重新评估合议庭、主审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权力边界,全面完善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引发腐败窝案;探索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通过科学确定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及免责条件,实现职业惩戒与职业保障统一平衡,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三是要增强对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力度。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对审判、执行、拍卖、用人、管钱等重点环节,设置隔离墙,架起高压线。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落实好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以及院长、庭长的职责,认真抓好“五个严禁”、“十个不准”、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维护法官良好形象。 五、强化措施,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实效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发展规律、整体趋势和全局上理解和把握。深入解读可以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好一盘棋,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象”后的一个理想状态。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要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实践好“四种形态”。与其出事后又打招呼又说情,不如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的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一要提升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检监察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检监察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要转变执纪理念。其实“四种形态”就是解决个什么问题呢?要慎“初”慎“小”,“小”和“初”是将来变向大的苗头的开始。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要针对以前“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事”这一观念入手,坚持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紧紧抓住纪律,抓早抓小,违者必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律监督责任,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始终做到违纪必究,治病救人。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熟练运用“四种形态”,彻底改变党内各种歪风邪气,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让风清气正之风吹遍每一个角落,以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健康成长。 三要转变执纪方式。如何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对党委(党组)提出了不同的责任和要求。 首先,全市法院党组要切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中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做起,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及时发现党员干部细微的、苗头性的错误倾向并及时予以提醒、约谈和处理,从而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这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也避免了党员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给国家、给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尽的耻辱和伤痛。其次,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切实监督责任,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做牢。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一是要切实把握好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重点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尊崇和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党章和纪律约束、教育、警醒和处理干部,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极少数向管大多数转变。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要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严格执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努力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积极克服自身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政绩观,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以制度为准绳,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批评教育意在“咬耳扯袖”,做到“无病防治”,重在形成常态。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如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有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人及时“扯扯袖”、大喝一声提个醒,有针对性的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醒告诫,促其红脸出汗、引起警觉,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起到赫然警醒、悬崖勒马的效果。 四要把握执纪戒尺。“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五要扛起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组、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检组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六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七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八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司法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九要增强执纪效果。“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的不同情形和程度,通过“望闻问切”,准确查找不同病症开出四剂良方,既体现了“大病小病”一起治,使党员干部心存敬畏;又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重在救人。要把握好“四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通过对一些典型违纪案件的查处,对严重违反纪律问题的严肃处理,对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等等,及时进行通报,让广大党员干部心中时刻铭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基本成效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断扩大,每个党支部规范设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村社党组织中专门设置纪检委员的工作不断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业务培训越来越多,推进业务能力提升的平台不断增多,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用好执纪尺子的量度适度不断优化,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形成。 存在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闭环流动的系统,第一、二种形态运用得多,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就应该成递减趋势,但从近期查办的基层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综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入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不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很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尤其是谈话提醒时,没有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遏制作用。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谈话提醒心存畏惧,导致出现不配合、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情况。二是组织实施的谈话人往往碍于情面,充当老好人,组织谈话不严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三是由于谈话提醒不是重处分,出现谈多谈少一个样的情况,未能真正发挥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的作用。出现以上困境,都是对运用“四种形态”初衷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要真正发挥谈话提醒等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亟需**以上困境。 (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实践“四种形态”各个环节有明确规定,各级纪检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于谈话提醒、函询等常用程序性审批文书也做了范式,但许多基层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准确把握文书范式,导致出现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一是文书记录不规范。有些基层党组织记录谈话提醒内容太简单,谈话记录存在统一制作的嫌疑,谈话提醒资料缺少谈话对象签字。二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的记录资料大多由纪检部门归档存放,管理部门缺乏联动,谈话提醒完成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提醒的作用无效果评价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滞后性。在实践运用第三、四种形态时,常存在滞后性,在进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时表现明显。基层党组织党员因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处分都是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但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文书材料,纪检部门需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才能领取到生效证明,如在指定管辖进行法院审理判决的,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信息将更慢,获取文书也更难,这在时间空间跨度上都延缓了第三、四种形态的实施,影响到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对策建议 组织实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程序规范、严谨性高、有理有据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实践中,因初衷理念认识不到位、规范性弱、后续追踪体制机制缺失、信息沟通不对称、党纪政纪处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践效果。以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要自觉把运用“四种形态”的初衷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要破除“放水养鱼”、唯大案要案论的惯性思维,纠正“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保持查办违纪违法线索与批评教育治本的有效衔接,逐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纪检监察系统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以贯彻执行初衷为导向,并细化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的考核要求,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谈话提醒的数与量,还要分析谈话提醒问题的批评程度,是否触及灵魂、是否起到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作用。同时,在探索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把初衷作用发挥好。 (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程度。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掌握运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司法衔接等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强化文书规范。按照谈话提醒、函询等文书要求,依次呈报审批、做好文书制作归档、按时限要求形成台账记录等。二是强化程序规范。谈话提醒、函询、党纪处分等都应严格按照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缺少忽视遗漏某个程序环节,都会成为党员干部权利申诉的诱因,同时程序合规本身也是党纪法律的规范要求,程序规范已经成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运用“四种形态”后续跟踪机制。强化结果的运用是充分发挥运用“四种形态”作用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主体,组织部门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谈心谈话等,强化效果评价有利于形成联合机制,不仅可以做到形式上批评教育干部,实质上是严管加厚爱干部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为激发奋发有为精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重要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收集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线索,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梳理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力量查处并开展集中治理,不仅可以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汇集机制,也可以构建起信息共享的有效沟通平台。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三、四种形态时,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政纪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各种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信息做到在大数据平台查询,党纪处分决定等相关记录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追踪,集中统一收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党纪处分的办事效率,构建反腐倡廉的网络体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偏”,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把握上“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菩萨心肠与霹雳手段的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缺少了哪一个都不行:领会上“差”,对“四种形态”学习的不深、钻研的不透,或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在严格执纪上有欠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在监督约束上有死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工委对联系单位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工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监督的错误认识。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四)在主体责任上有空白。监督执纪“四种形 以上就是【懂先生】有关【四种形态和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1篇)的介绍。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看看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 调研报告范文 调研报告的范文 相关文章。相信一定对你有所帮助。【篇2】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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