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六篇】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懂先生小编收集整理的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公章管理,规范用章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办公室内勤人员保存管理; 2、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人事调配专用章由总经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范围 1、合同专用章用于签盖公司所有经济合同; 2、人事调配专用章用于签盖公司人员调配手续; 2、行政章用于签盖公司文件、通知、报告、申请及其它文书资料。 三、公章使用办法 1、公司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和签盖合同专用章,否则合同无效。合同签订内容要经公司经理会议研究通过。 2、公司人事调配(包括调进调出)一律签盖人事调配专用章并由总经理签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需盖章的重要文件文书先由主管领导把关,经总经理审阅签字后再行加盖行政章;一般性通知类文书,先请示总经理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行政章。 ②未经领导签字的文件文书一律不予加盖公章;对有疑问的盖章请求,内勤人员可直接向总经理请示。 ③内勤人员对每一次用章要进行认真登记,记清用章内容、批准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时间、用章份数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记表上签字。 ④内勤人员要留存用章签批原件以备查。 ⑤向上级部门报送报批的文书资料盖章,必须由总经理签字。 四、未按上述规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责任,若由此造成损失,追究越权批准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经济责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目的: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5、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件; 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为加强对团委公章的管理,规范用章程序,现对团委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团委的公章由办公室(部)负责统一保存及管理。 二、公章的使用管理流程 (一)团委日常事务需用团委公章的,均须先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按团委公章管理流程正常使用。 (二)由团委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证明、决定、公示等,代表团委对外的各类材料、活动申请及策划及其他它需要的签章等。 1.各部门日常工作需用章的,须由本部负责人亲自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会**或团委老师许可后方可用印 2.外来文件资料或学院同学开具相关证明需用章的,须按内容具体说明,经学生会**或团委老师许可后方可用印。 (三)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必须经团委老师同意后,方可带出。 (四)规范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公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公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六)学院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学院政公章。严禁填盖空表格、证明及信件,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老师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找范文就来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找范文就来、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以上就是【懂先生】有关【公章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六篇】的介绍。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看看公章管理制度 相关文章。相信一定对你有所帮助。【篇二】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六】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