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招生考试】2024年浙江丽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公告
懂先生考研频道从丽水市教育局了解到,2024年浙江丽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公告已公布,具体如下: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举行,现将考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个别科目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安排在12月25日8:30—14:30进行,详见准考证上时间安排。
二、考试须知
1.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设在丽水学院(丽水市莲都区学院路1号),各位考生从考点南门进场,进入考点后在考场分布图(放置在考点南门里面)上找到自己对应考场所在教学楼和教室号(其中1至14试场在教2幢,15至36试场在教4幢,37至52试场在教5幢,53至98试场在教6幢,99至104试场在教7B幢,105至127试场在教8A幢,128至136试场在教12B幢,137至151试场在教16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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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位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信息。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入场考试;每科目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不要忘记在试卷上交确认表上签字。
4.考生应诚信应考,除携带2B铅笔、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及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草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违规物品一经带入,不论有意、无意,都将作违规处理。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提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不得继续答题。考试期间,考点将启用无线信号监测车监测非法无线电讯号;对所有考场进行无线电屏蔽和视频监控录,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请全体考生诚信应考,避免考试违规行为。
5.今年我省按教育部统一部署,将实行考生手机集中放置、使用智能安检门进行违规物品检查的举措,请考生提前进行违规物品自查,考试当天尽量不携带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设备;了解考点位置和周边交通状况,至少提前一小时到达考点,为入场安检留足时间。
6.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根据考试指令要求进行考试。答题前,应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答题说明和自命题试卷袋上招生单位说明,并按答题说明要求答题。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外的答题内容均视为无效。
7.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来自外部的有关试题信息。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中的任何一类物品带出考场,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成绩的处理。
三、温馨提醒
1.考前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定、考试规则,考试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至本人诚信考试档案,国家已将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
2.考试期间,考点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交通状况,充分估计赴考时间,以免耽误考试。
3.同一考生参考的考点虽然不变,但每场考试的考场均有可能不同,请仔细查看准考证上每场考试的考场号和座位号,以免走错考场。
4.考试期间天气寒冷,各位考生注意保暖,充分考虑寒冷天气对交通和二次安检的影响,尽可能提早达到考点,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考场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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