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内蒙古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内蒙古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内师发〔1991〕第14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即由学校担任主考的自学考试有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位条件、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品行端正。
(二)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一年之内者;由学校担任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的本科毕业一年之内者。
(三)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阶段规定的本科全部课程(其中包括教学实验及其他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优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学习期间补考课程低于两门及以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完所有科目且没有免考科目,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前,学位外语成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日语、俄语的四级、六级成绩单,且英语笔试成绩为320分及以上、日语或俄语成绩为45分及以上(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考试且成绩60分及以上(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平台可查询)。
3.已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同时获得与学历等级相对应的学位证书,并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相应的认证报告。
4.雅思考试总分成绩达5分及以上。
5.已参加全区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即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起4年内。
(五)撰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有剽窃、抄袭、代写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对照本细则规定内容准备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处)按规定对学院推荐的申请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果发现在申报及授予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内师发〔1991〕第14号)同时废止。以上就是【懂先生】有关【内蒙古师范大】内蒙古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介绍。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看看内蒙古师范大学 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相关文章。相信一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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