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概况
2024年3月,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走过了30年的历程。截止到2023年12月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已达155万,截至2024年5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808,256人。这支队伍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30年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继续教育是一项主要内容。执业药师主管部门于1996年、2000年、2003年、2015年和2024年先后5次制定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这些管理制度在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方面起到了保障作用。
一、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以国药科字〔1996〕第250号文件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注册后的执业药师进行的,旨在使其适应医药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医药方面的成果和动态,使其知识与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确保药品质量及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参加继续教育,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准,做好知识更新,提高业务能力,是执业药师应具有的职责和权利。执业药师必须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指定内容、要求及实施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委托国家医药管理局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编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和实施。该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药师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有效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中心核发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依据之一。从1996年3月—1998年3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发布了3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名单,共审批了28个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8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内容与形式、学分登记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为: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初审及上报,并对批准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项目制。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内容。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内容。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该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该规定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2001年,国家药监局分三批公布了36个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2003年11月3日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该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内容。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执业药师每年继续教育获取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
2006年10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该指导大纲分为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和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在课程目录中,增加了药物信息检索、医药伦理学、心理健康学、沟通技巧等课程。2007年4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下发了“关于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推荐教材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07〕21号文件),公布了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课程推荐教材的名称。
四、中国药师协会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5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规定的要求,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2014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更名为中国药师协会。2015年7月30日,中国药师协会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国药协发[2015]8号),自2016年1月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该办法明确了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在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为:(1)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2)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3)组织开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4)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5)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6)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7)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为:(1)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2)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3)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4)组织开展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5)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为了切实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中国药师协会设立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为:(1)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2)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3)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4)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5)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6)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重点,该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1)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3)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4)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5)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6)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7)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8)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该办法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中国药师协会在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同时,还以该办法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五、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4年1月11日,以国药监人〔2024〕3号文件联合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确定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制定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
《规定》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教育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以下 6 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2)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3)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4)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5)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6)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规定》明确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规定》对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教学设施、师资管理、禁止行为等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提升教育质量。
《规定》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予以规定: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规定》还对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继续教育方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执业药师参加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1)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2)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4)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5)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 5 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6)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7)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8)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是实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和工作胜任力的提高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药师协会根据国家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修订并实施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的文件,为继续教育工作确立了大政方针,原则、要求,保证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药师协会)、有关高等药学院校和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继续教育管理的法规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内容,聘请专业师资、录制课程视频,制定考评细则、加强网络教学设施、网络平台运行的管理,使继续教育的质量不断提高,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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